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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安全之玻璃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(六)

发布者:审核:复核: [发表时间]:2024-03-29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一、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应予赔偿,按原价格的两倍的赔偿。

1.不按制度、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又擅用仪器设备。

2.未掌握操作技术和未了解仪器性能而轻率动用。

3.教师、实验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,保管人员保管不当。

4.粗心大意、操作不慎。

二、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可不赔偿。

1.正常使用中发生合理的自然损坏。

2.经过批准试用的复杂仪器设备。

3.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
4.由于缺少必要条件,虽经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。

三、属于下列情况,可按损失值酌情处理,按原价赔偿。

1.遵守制度,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后,能主动如实报告,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认错较好的。

2.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赔偿修理费用。

3.损失零配件能够修配的,可以赔偿零配件的价值。